我們遇到情況: (下述內容,非常情形緒化,因為真的很氣又很煩!)

 

車禍發生經過就不詳述了,總之因為我們是左轉車,而且又是汽車擦撞機車,所以車禍鑑定結果,我方為肇事主因,對方為次因。但其實我們已盡當下所能注意之一切情勢,問心無愧! 加上除了強制險之外有加保第三責任險,所以其實保險公司都會負責理賠,並沒有甚麼好擔心的! (一定要加保第三責任險,保額越高越好)

因為車禍發生 (100年5月) 當天去急診看她時,護士說明傷勢有:四肢擦傷、挫傷、頭部外傷 (沒有需要縫合的傷口)+輕微腦震盪。他意識清醒、沒有骨折、沒有昏迷、之後也沒有嘔吐,在急診待了一晚,隔天早上就自行出院了。 因為沒隔幾天之後我們就要去歐洲蜜月了,所以車禍隔天跟保險公司連繫後,就委由保險公司處理。

7月保險公司約了雙方談和解,原本以為這種擦傷、挫傷的傷勢,應該1~2周就會復原,輕微腦震盪也是休息個2~3個星期,不要做太激烈的運動就沒問題的。喔對了,還有頭部外傷,但我問過醫生 (還好我有認識的同學在當醫生) ,他說只要是有撞到頭,他們就會寫有頭部外傷,但是診斷證明上並沒有描述外傷的程度,傷在哪裡?傷口多大?多深? 所以不用太緊張;而且當時去急診室看他時,頭部根本就還好,也沒有哪裡有包紮。但誰知道對方第一次就列了91萬的賠償金額,拿了一大疊 (準備得很好) 各式單據,說因為腦震盪,所以一直持續頭昏、頭痛、注意力、理解力減退、手抖、複視,還因此有憂鬱症等等等,誇張到一個不行。也不是五、六十歲的長輩,才30多歲的人而已,實在是有夠扯的!

財物損失一萬多塊 (修車、安全帽、鞋子) 這我已經懶得爭論了。

看病的費用、交通費、一天2000元看護費,但他當時拿出來的診斷證明根本沒有需要看護的醫囑,工作損失的部分,也從車禍當天(已經是下班了)開始一直算到7月,是怎樣? 兩個多月都沒去工作嗎?不是嘛! 而且因為他是做什麼IC設計的,用前一年的扣繳憑單上總金額除以工作天數計算,一天日薪有4千多塊,但我怎麼知道扣繳憑單上的總金額裡面有沒有含一些公司的加給、分紅獎金等等? 他在那說甚麼都沒有這些東西、"我們公司很大,你可以去查呀等等之類的話,當下讓我不知該說什麼,但是後來才知道,只要被告這邊提出疑議的地方,原告自己要負舉證的責任並不是被告這邊要自己去查的。大家要知道這一點唷! 另外保險公司要求他出示車禍當下的職務、職稱和直接的薪資證明、請假證明等,他都不願提供( 要賠償當然要有直接證明的單據呀,不然是要人家憑甚麼賠給你??)  光他所謂的"工作損失"這項目就高達40、50萬!還理所當然地跟我們說這是他的"權利",你去上班公司給你一份薪水,然後再來跟我們要一份薪水,再順便領個看護費一天2000塊;最好是這麼好啦,人好好的,可以正常去上班,還可以領三份錢,你當車禍是中樂透啊!

然後還去看了精神科,說因為車禍而有憂鬱症! 之後我拿到他的醫療單據,整個大傻眼,車禍之後幾乎每天都去看病,連續3~4個月喔 (你不累呀?),之後還是持續看,只是間隔比較久!大醫院看皮膚科、神經外科、精神科、整型美容科等,中醫診所也是1~2天就去一次,這就算了! 計程車費一整個有夠扯,每次看病的車費都高達400、500塊 (不是400~500元,是400500元,有人搭計程車每次都可以這麼準的嗎?) ,看病一次一張車資收據 ,收據上也沒有往返地點,這是要如何證明是去醫院的車資?我怎麼知道你中間有沒有順便搭車去其他地方辦私事? 然後不同車行的計程車收據,筆跡都一樣! 像其中一家中醫門診費用total才2500元,計程車費就高達一萬五千元!這誰看了不會生氣? 然後還要了雷射美白費用15萬 (腳踝不是臉)! 說是醫生評估的錢,但事後我看到那估價單,上面連個診所的名稱都沒有,也沒醫生的名字,跟自己拿一張白紙寫有甚麼兩樣? 精神賠償要了30萬 (真是瘋了)!還有一堆"未來醫療",就不想再說了,列的次數和金額也是一整個誇張到不行! 所以當然不可能和解。

那對方當然就是先申請地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9月去調解,他竟然把金額提高到140萬! 就是又延長工作損失的天數、看護的天數(從一個月變成一個半月,拿了一張很莫名的診斷證明 - 上面寫應再休養2~3周,並須6周看護?? 太奇怪了吧!只要休養2~3周,看護卻要6周,為什麼會有醫生寫出這種診斷書?) 、精神賠償 (變成40萬)等等。調委根本就沒有用,我們當時還傻傻的,雖然覺得這些項目和金額實在很離譜,但是因為當時還不知道有法院判例可以查詢,所以不知如何一一指出有問題的地方,調解委員和保險公司這麼有經驗的人也只是一昧請我們提高金額和請對方降低一點,但是差距這麼大是要怎麼提高?且一堆根本就是無理的要求! 所以當然也是沒結果,調解兩次之後對方就提告了,那也好,我們也需要法官來幫我們裁定。 等到收到檢察官傳訊的通知時已經又到了12月了,然後一直到今年2月才去監理所做車禍事故鑑定 (由檢察官提出的,所以對方不用付錢)。 然後到了4月,收到檢察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薄博的一張A4紙,2面。 問了念法律的同學才知道,因為連檢察官也覺得這是小案子,所以只聲請簡易判決,意思就是 - 法官可以不用開庭,根據檢察官起訴的內容直接宣判就可以了。

原本想說,那也好,趕緊結束,不想再為了這件事傷神;但是後來越想越氣,明明是對方獅子大開口,又不是我們不想和解理賠。所以和同學討論後,他建議我在判決下來前趕緊遞陳訴狀給法官。

遞陳述狀之前一定要先打電話到法院 (不是檢察署) 去問"案號"和"分股" (會寫在陳述狀的第一頁,一開頭的地方),有這兩項才能正確地送到承審法官手上喔!

陳述狀的內容大概分成幾個部分:

1. 事發經過及處理 :事發經過可以簡單描述,因為法官那會有現場筆錄和車禍事故鑑定報告,但因車禍現場的路段是因為左方有工地圍籬擋住我們的視線,事後我們有回去現場拍照,所以有附上現場照片;事發後當下的處理就要說明清楚一點。

2. 事故後與原告的協調與理賠情形:敘述一下協調過程,和無法達成和解的原因。我們就把對方給我們的診斷證明和調解時對方列的賠償清單 (一整個很扯的項目和金額),一併附上。

3. 本人心聲:主要是表示我們這邊非常想要和解,無奈對方堅持以興訟來獲取百萬以上的賠償,希望法官可以給予一個合理的應負責任範圍。

陳述狀內容有附件的部分就把附件(車禍現場照片、對方診斷證明、對方列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等) 按照順序標記好,附在後面。 都弄好之後就送到法院,法院有個單一收件窗口。

想當然爾,對方也遞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寫她受了多少的損失、身心受了多大的痛苦呀等等的,所以才要求那麼多的金額。(看到她寫的那些內容,讓我火氣更加上升)

不過雖然走到法院開庭這階段,法官還是會希望雙方可以和解,所以在正式開庭之前收到了法院的調解通知,這次換成要去法院調解;原本以為在法院負責調解的都是有權威的退休法官或是資深律師,會仔細看看賠償內容和金額的合理性;結果我們遇到的根本就不是這樣! 負責調解的是一位好好先生,應該也是在法院工作很久了,因為他也認識我們我們保險員,但他根本就沒看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和內容跟單據,和地區調解委員會的人一樣,問我們這邊可不可以再多提高一點金額,問對方願不願意降一點呀?我們保險公司評估這樣的傷勢大概10~15萬 (我覺得已經非常多了),對方還是堅持要140多萬,喔~後來他有"好心的"降了20萬,變成120萬! 拜託,又不是幾萬塊的差距,所以一樣是沒結果... 那就等法官開庭啦!

5月初法院調解無果,5月底終於等到法官開庭。 開庭之前我非常緊張的一直反覆和我朋友討論,該如何一一指出對方要求不合理的地方,或是需要對方提出更多直接證明的方,寫了三張A4紙。 因為被告不是我,所以我這麼認真、熟練也沒用,要阿光可以熟悉才行,所以我更是緊張。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對方的工作損失,他要求126天,大約56萬;還有看護費8萬多(但他並無在家休養,還是照常上班);然後就是計程車費、雷射美白費用和未來醫療、車資這幾項,結果,根本不用我們這邊開口,法官就一一幫我們駁回了!真的很感謝這位法官。

1. 工作損失就照之前說的,沒有請到扣薪的假,法院這邊是不認為你有損失,法官直接發文去他們公司詢問他的薪水和請假等資料。 (不過5/23開庭時尚未收到回覆)

2. 看護費和未來醫療,法官也是直接發文給醫院,要醫院回覆需不需要看護,是全日還是半日看護,以及受這樣的傷需要多久的復原期。 (馬偕在5/23開庭時尚未回覆)

3. 他還有提到他去看中醫什麼的,法官說,一般都是以西醫為準,中醫的部分不一樣會判賠。不過我看一些判例,好像還是多少有賠,但是那種沒有明細、昂貴的自費中藥,就不太會判賠。 不過我看到他中醫的收據,上面寫的病名根本就和車禍無關,保險公司目前是不太計較這部分,是說只有看的是"傷科"、有診斷證明就願意付;但是這種跟車禍無關的症狀,法院是不會承認的!

4. 然後法官一看他計程車資,就說這金額也太高了吧,我想法官沒有看到他那來路不明的收據,不然應該也會質疑他收據的來源。

5. 雷射美白費用,法官問她是哪裡要雷射美白,結果他說是"腳",因為他的工作不是明星,腳上的疤又不是很明顯,所以法官說這部分也不一定要求得到,但還是跟他說,如果堅持要這賠償的話,就要拍照、請醫生開證明;但是這部分我有疑問:醫美診所當然是要賺錢的呀,又不是慈善事業,所以我覺得要拿到醫生證明說,這疤痕一定要雷射美白應該超容易的吧!

6. 精神賠償的部分,法官要雙方回去自己上網查詢判例 (我這時才知道原來可以上網查判例),看看這樣的傷害一般精神賠償是判多少。對了,法官最後說,到民事庭判決的話,金額還會依過失比例分配,例如最後判決金額為10萬,被告責任為70%的話,那被告這邊需負擔7萬,剩下的3萬,是原告自己要負擔的。

不過憂鬱症的部分,台大新竹醫院的回文,是跟車禍有關!!這實在是太.......(不知該怎麼說)。 那大家車禍之後就定期去掛個精神科,說自己害怕騎機車、每天都很焦慮、晚上睡不著阿,精神賠償不就可以要多一點。 我覺得這實在是...%^*%^#&,但醫院都這樣說了,好像也沒什麼辦法! 事後把醫院回覆傳真給保險公司,看他們願意提高多少金額,保險公司說,那就尊重他有憂鬱症吧!

被告這邊則是,因為沒有和解的話,一定會被判刑;那就會留下前科,判個3個月,易科罰金也要9萬元,所以希望可以把這筆錢賠給原告,雙方可以和解。 但是該賠的保險公司都會賠呀,為什麼我們還要多給錢給他?反正繳罰金是繳給政府,又不是繳給原告,加上他那麼誇張,我錢寧願給白蟻吃也不要給他啦!

目前的情況是這樣! 下次調解7/5 (原本是6/22要開庭,不知為何又變成調解),法官也變了,我想是調解的話,大概又會沒結果吧! 後續發展我會持續上來報告。希望可以給有相同煩惱的人一些參考囉。

7/7 補充昨日調解結果:

當然是沒有達成和解!光他的薪資部分就說不下去了! 調委也跟她說要拿出100年的薪資證明,真的不了解他幹嘛不敢拿出來? 然後昨天又冒出新的 - 問說她因為請假而損失的"獎金" 保險公司是不是也賠! 真是太好了!終於露出馬腳了吧!之前問你99年扣繳憑單上的金額有沒有包含獎金、分紅等等,當時還誓誓旦旦的說 - 都沒這些東西,上次法官開庭,質疑你的工作損失且說發文去你公司詢問後,你就怕了吧!改來要求實際的請假天數和獎金!(請假天數還從10天突然變為22天!)  1. 我怎麼知道妳獎金變少是妳公司去年營運不佳還是妳自己工作能力有問題? 2. 既然妳請的假都是妳自己的特休假,那為什麼妳績效不好會跟要請假去看病有關?請特休假也會影響績效的話,是妳公司的問題吧! 3. 既然這麼賭定的話,為什麼不敢拿出100年的扣繳憑單?一直拿99年的是心裡有鬼吧?

讓我生氣的是,竟然說他之前就提過獎金的部分! 明明就沒有,睜眼說瞎話!如果有獎金的話,怎麼可以直接用扣繳憑單的總金額除以工作天數?來算你的日薪?根本就是想坑人!

車禍發生當天問她怎麼會經過那裏?他說他要去上班 (後來知道她公司根本不是那個方向),車禍鑑定時又改口說他那天要回家,所以騎很慢! 到底是要上班還是要回家? 要回家的話,為什麼還要求車禍當天的工作損失? 說法一直前後矛盾,莫名其妙!

不過即使到了法院調解,也是像菜市場喊價一樣,不會仔細一一比對單據,只要雙方談到一個都願意接受的金額就可以了!而且調委這裡不會有法官發文給醫院和公司的回文,所以根本沒有任何有關他工作薪資的證明,所以,等開庭吧!

最後幫保險公司平反一下 - 沒想到保險公司還蠻好的,他那些醫療單據,也不管是不是真的和車禍有關,只要有單據和診斷證明他們都願意給,還有計程車費也是,保險公司說新竹市區往返金額在500元以內都算合理,有車資收據和當天看診收據就OK,薪資也是,不管你請的是特休還是病假,有請假就會賠給你(當然是要有讓人相信的薪資證明),看護費也是醫院診斷證明上有寫就會賠,其實都願意賠了,真不知道到底對方在想什麼耶??

9/7補充刑事判決:

7/7調解之後就沒有再收到開庭通知,8/1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來換的那位法官沒有再開庭,直接使用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直接宣判 - 過失傷害2個月,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計算。 也好啦,不想再為這件事傷神了,就付錢了事。剩下的民事部分,反正100萬以內保險公司都會負責,也不用再去看那賤女人的嘴臉了。

只是覺得這位法官根本只想趕快了結手上的案子(這種對他們來說都是小案子吧),判決內文和事由就複製、貼上車禍鑑定和對方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上的內容,沒有仔細去求證對方寫的那些傷勢到底是不是真的,我覺得也沒有換個立場,用我們這無奈被獅子大開口的被告去檢視對方的單據,對於這點覺得對這位法官很失望;但是只要無法達成和解,大概就是這樣的結果吧! 還有,即使是上法院調解,調解委員並無任何權威或是去檢視對方單據的意願,只是盡量看看能不能讓雙方對金額有共識而已。

但看看法院判決案例裡,這種小車禍會搞到要上法庭,都是被撞到的那方提出種種不合理的要求(獅子大開口),才會走到這地步,根本就不是撞到人的那方的問題(可能少數還是有),況且,會出車禍又不完全是單一方的錯,幾乎都是雙方都有肇事責任,現在看起來,只有受傷就是最大,愛要求什麼就可以要求什麼,反正拿出一堆不實的單據也沒關係,並不用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只是法官認定多和少的而已,那當然能弄到多少單據都去弄來,多判就是多賺! 這實在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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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不是中樂透 (遇到獅子大開口) - 有關民事賠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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