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5 收到法院寄來"民事調解通知書",10/11 9:10 要調解。

大家大概會覺得之前調解那麼多次都沒用了,為什麼法院又要我們去調解?   不過似乎流程就是這樣,刑事解決了,移到民事審理,民事法官還是會請雙方先進行調解,實在是無法和解,一定要法官親自審理才會擇日開庭。

但現在我們已經不用低聲下氣希望對方可以跟我們和解了,立場已經完全相反過來;對方提出的單據,覺得有問題、不合理的地方就一一提出質疑,請對方自行舉證,要求覺得不合理的高額賠償也不用管他,反正不能在此階段和解,就是等法官開庭審理、判決。等著要錢的不是我們,我們一點都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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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25

不好意思,後來因為很心煩,所以沒有仔細記錄民事過程。

簡單的說就是對方請了律師,除了原本的要求外,又另外要了每日上下班計程車費(無收據),租金支出(從雅房換到離公司近的套房的租金差價),然後申請了送澎湖科技大學的車禍鑑定(需自負鑑定費,好像要上萬元),因為他們一直堅持自己完全無過失。總費用還是維持在140多萬,反正不足的部分全部都算在後續醫療裡。

對方要求金額如下:細目不贅述(且一直不斷聲稱自己完全無過失)

1.醫療費用73,493元
2.就醫交通支出55,400元
3.醫療用品9,562 元
4.其他財物損失11,330元:修機車、安全帽、鞋子。
5.看護費用57,000元
6.不能工作之損失94,644元
7.精神慰撫金397,000元
8.其他交通支出共84,880元(含上下班計程車費共計53,010元及回雲林休養之來回車費 31,870元)
9. 租金增加之損失9,900 元:
10.後續醫療費用、就醫交通支出及不能工作之損失628,311元

我們原本對他醫療費用、交通支出、財物損失、不能工作損失都一一提出合理質疑,而且如前述民事賠償條文,尤其是不能工作損失,因為它實際根本沒被扣薪,所以可以依據民法第216條第1項 -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限,有明文。原告既未因上開傷害請特別休假、病假而受有薪資減少之損失,揆諸前揭條文意旨,自無法認定原告有工作損失發生,從而,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但是最後幾次我們都委由保險公司出庭,保險公司對這些都不爭執,因此法官也就按雙方意願判決。

 保險公司的答辯如下:

 (一)依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及澎湖科技大學鑑定意見均認原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是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亦應負擔百分之30之 過失責任。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醫療用品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其他交通支出費用等皆不爭執。另就其他費用部分,茲分述如下:
    1.其他財物損失:
      原告因本件車禍支出機車修復費用及安全帽、鞋子購買費用等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應折舊計算。
    2.看護費用:
      對於看護日數無意見,但看護費用應以半日看護費用即一日1,200 元至1,500 元計算方為合理。
    3.精神慰撫金:
      原告請求過高,請本院依兩造社經地位審酌。
    4.租金增加之損失: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所請求並不合理。
    5.後續醫療費用、就醫交通支出及不能工作之損失: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所請求並不合理。

法院判決摘要如下:(灰色是我自己的用詞)

1.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為我國著名之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又與兩造並無利害關係,是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上開鑑定意見應可採信。是以,原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足堪認定。原告與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既均有過失,本院斟酌原告與被告前述過失程度,認原告與被告應各負百分之30、百分之70之過失比例,始為公允。

2. 醫療費用、就醫交通支出、醫療用品、其他交通支出部分由於保險公司都不爭執,因此予以准許。
3. 其他財物損失部分:
      (1)機車修復費用部分:像之前說的需要折舊計算,所以按比例算後只須賠償1/10,即815元。
      (2)安全帽、鞋子購買費用部分:舉證不足,被駁回。 (條文請見:車禍不是中樂透 (遇到獅子大開口) - 有關民事賠償條文)
4.看護費用部分:按醫院回文,以半日看護1100元計算。
5.精神慰撫金部分:50000元。
6.後續醫療費用、就醫交通支出及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有再為手術之必要,則原告請求後續醫療費用、就醫交通支出及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為無理由。  

最後是40多萬,再按過失比例乘上70%,最後金額為近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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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刑事庭調解時,我方加上保險公司願意賠償25萬,但對方堅持要70萬才願意和解,如今判決出爐,雖然比我們能給他的金額少,但是對方扣除律師費、鑑定費用、裁判費用,實拿大概20萬吧!而且又拖了如此之久,真是得不償失!

而且當初保險公司就有說兩年內的就醫單據、車資、看護、薪資(有請假證明),本來就都可以申請理賠,而且是全賠(不需按過失比例折價),以及機車修理費用也是照單全收,如果他按一般保險申請程序,根本不需花費如此多的時間精力和律師費用,反而可以拿到更多理賠金額。所以奉勸大家,不要貪心不足蛇吞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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